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来源:四川路航 发布日期:2017-02-17 0

为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贯彻落实“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功能,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路航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的含义:

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是指对于社会影响较大、职工反映强烈、给路航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件,在案件办理完成后,对案件全部内容(除为保护举报人而涉及的内容)向路航公司员工进行通报,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和检查,做到案件查处公正、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的“重大典型案件”是指:

重大典型案件是指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各类案件。主要有:

(一) 公司主要领导干部重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 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三) 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

(四) 引起了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案件;

(五) 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六) 新闻媒体普遍报道的热点案件等;

(七) 其他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案件。

第三条 通报内容:

重大典型案件的通报包括案件调查环节和调查结果的通报:

(一) 通报案件的详细处理过程;

(二) 预测案件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分析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的预防性措施;

(三) 通报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四条 通报原则和要求:

(一) 对于需要通报的案件,应在结案后20天内进行通报。对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时也可在调查中通报调查进展情况;

(二) 案件通报的内容应当准确、严谨,尊重法律事实,并尽可能做到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不得超出案件审理的内容范围;

(三) 凡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公司商业秘密的案件内容,一律不得对外通报。凡是未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未经依法决定的重要诉讼环节等均不得提前公布。

第五条 通报形式:

(一)口头报告。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案件后,本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明情况、开展处置,同时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及处理措施口头(电话)向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二)书面通报。参与事件处理的负责人在事件、案件处理后立即拟定重大事件、案件情况报告(通报),经同级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天内报告上级部门及通报有关部门;

(三)会议通报。案件处理结束后,经同级领导批准后,召开专门会议(新闻媒体发布会、职工大会等),对案件的发生、处理情况进行通报。特殊案件必要时,可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通报。

第六条 通报程序:

重大案件是否决定通报,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报经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门审核,然后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通报。对于应当通报的重大案件,必须在案件诉讼环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了明确决定(如决定逮捕、决定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等)、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案件处理有了最终结果后通报。

第七条 通报责任:

对公司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案件隐瞒不报、漏报、迟报,或报告不真实的,导致出现不稳定因素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同级领导的责任。重大事件、案件属保密范围的,有关人员需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路航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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