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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思想作风建设,规范廉洁从业行为,根据*和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相关制度,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纪委评价下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情况办法》,以下简称《廉洁评价办法》。
第一条 廉洁评价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纪委评价下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条 下属公司领导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风*纪教育。
第四条 下属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应当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五条 公司纪委负责对下属各公司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各项制度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纪委、人事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第七条 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纪委、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和个人廉洁情况,认真听取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通过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利用信息平台等方式,掌握真实情况。
第八条 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客观地作出评价。评价廉洁情况材料,应当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纪委每年年底,应向*委、上级纪委报告所公司领导人员廉洁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